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千珍制药——消炎利胆片) - 行政法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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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查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查验陈说》{陈说编号:QQ2019C0796(批号190508)}显现:被抽样单位为齐齐哈尔市保康医药昂昂溪区水师连锁店,出产单位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经查验,查验项目【查看】项【浸出物】不符合相关规矩。我局法律人员将上述查验陈说(陈说编号为:QQ2019C0796)送达当事人,由余平德签收。2020年5月13日,我局法律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对。法律人员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平德的陪同下,依法对当事人制品常温库等场所进行现场查看。查看了当事人制品常温库房,未发现存放有批号为190508消炎利胆片(包装标准:100片/瓶)。查看质量部,查验涉案药品的出产、查验、制品入库等相关记载,当事人于2019年5月25日至6月4日期间出产批号为190508的消炎利胆片(包装标准:100片/瓶)40040瓶,入库40000瓶。法律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平德进行了问询查询。因为该公司归于停产阶段,人员不正常上班,企业对消炎利胆片出产出售状况做了阐明。批号为190508的消炎利胆片(包装标准:100片/瓶),除查验用了16瓶,留样室留样24瓶外,于2019年6月5日以2.4元/瓶悉数出售给重庆明波医药有限公司40000瓶,已出售结束。当事人向法律人员供给了上述药品的批出产记载、《制品出售记载表》、《制品出库单》、《消炎利胆片出产出售状况阐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当事人出产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查验检测中心查验,查验项目【查看】项【浸出物】不符合相关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矩,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出产出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矩。
1.《药品出产许可证》(编号:桂20160080)、《药品GMP证书》(证书编号:GX20140084)、《营业执照(副本)》(一致社会信誉代码:79W)、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
2.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查验检测中心查验陈说(陈说编号:QQ2019C0796),证明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出产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经查验不符合规矩。
3.《关于出产出售消炎利胆片的状况阐明》1份,《召回状况阐明》1份,消炎利胆片(批号为190508)《批出产记载》、《制品批出售记载表》、《制品出库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出产出售消炎利胆片的数量及涉案金额状况。
4.法律人员的现场查看笔录及问询笔录,证明办案人员搜集依据和对当事人进行问询、查询的状况。
当事人陈说、申辩状况,当事人陈说、申辩的采用状况及理由;行政处分奉告、行政处分听证奉告状况,以及复核、听证进程及定见
2020年9月1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桂药监南分生罚告〔2020〕2号)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余平德签收,并于2020年9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抛弃听证声明书》显现:当事人决议遵守处理,抛弃陈说、申辩权力,不要求举办听证。
本案为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出产出售劣药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案。
当事人2018年和2019年出产出售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81105、181103、190103、190105)共收到不合格陈说7份,且2019年现已立案查处,2020年出产出售的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收到不合格陈说1份,鉴于当事人同一种类消炎利胆片在全国多地抽检都不合格,也没有对产品做召回等活跃消除损害办法。结合法律人员的查询状况,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分裁量适用规矩》(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第六条第五项的规矩,当事人的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属从重的景象,主张对当事人上述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予以从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矩,主张给予当事人处违法出产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我局以为当事人出产批号为190508的消炎利胆片(包装标准:100片/瓶)40040瓶,入库40000瓶,出售40000瓶,出售价格为2.40元/瓶,留样室留样24瓶。本案出售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的违法来得到的为96000.0元(40000瓶×2.40元/瓶=96000.0元),货值金额为96096.0元(40040瓶×2.40元/瓶=96096.0元)。经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查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查验陈说》(陈说编号:QQ2019C0796)显现,查验项目【查看】项【浸出物】不符合相关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矩,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出产出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矩,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分:1、没收出售劣药消炎利胆片(批号:190508)违法来得到的玖万陆仟元(¥96000.0);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玖万陆仟零玖拾陆元(¥96096.0)2.5倍的罚款,即贰拾肆万零贰佰肆拾元(¥240240.0)。以上罚没款算计叁拾叁万陆仟贰佰肆拾元(¥33624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交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处理,也能够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构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矩,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