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一定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中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可以经营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可以经营。
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上述(一)以外其它按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抗病毒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肿瘤治疗药、含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以及国家食品药监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
三、其他药品的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群众就医用药的实际,提出本地区具体的实施要求。对需要经常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药,以及急症、急救用药,各地可采取一定措施,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众用药,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
《通知》还提出要加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的推进力度,确保药品分类管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各级药监管理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积极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要根据零售企业驻店执业药师配备及在岗情况、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凭处方销售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药品流通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各地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中,对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按规定核减《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的营业范围,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配置比例比较高、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在流通领域可将处方药的销售与执业药师的配置紧密结合,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合理用药。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完善药品分类管理法规,保障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非处方药管理,促进药品的合理使用;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和引导,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工作的开展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05年底至2006年初,在全国范围内对药品分类管理阶段性目标的准备情况和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力争在2006年使中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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