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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种常用处方药药店可放开卖了

来源:bob玩球    发布时间:2024-09-02 04: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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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发布《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在此背景下,于7月7日海南省卫健委印发了《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来落实这一政策。《规范》中提到,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病的人能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规范》提出,各医疗机构依据真实的情况参照制定本机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用药药品目录,优先选择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

  梳理发现,《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涉及了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慢阻肺、慢性肾脏、脑卒中、慢性前列腺、慢性心力衰竭、其他常用慢性病9个类别用药,囊括了137个品种。

  这一目录中,包含了多个国家集采品种,如阿托伐他汀、阿卡波糖、氯吡格雷、厄贝沙坦等,同时很多临床常用大品种,如胰岛素类、布、二甲双胍也被纳入。此外,也收录了一些新药,如罗沙司他等。(文末附《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卫健委鼓励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另一方面药监部门也根据长期处方制定了配套政策。

  目前,云南、陕西、河北、重庆、山东、广东等多地发文,慢病患者只需一次提供处方,以后就不用处方在药店购买处方药了。

  其中,广东、山东两省都明确,对需要经常使用固定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用处方药的销售,可建立患者档案,记录患者既往用药情况、需购买药品的信息以及购买者详情信息后,凭第一次留存的处方销售,并保存完整的销售台帐备查。

  综合各地规定来看,零售药店需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个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

  关于适用者: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医治的慢性病患者。

  关于处方量: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首次就诊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不允许超出4周,再次就诊经接诊医师严格评估,可延长至12周以内,同时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

  关于开具机构:首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在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由具有与疾病诊疗有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可根据就近、就便、可及的原则,在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所在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开具。

  不适用于长期处方的七类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品、第一类、生物制剂、抗菌药物。

  近年来,不止海南,多省多地都开始陆续出台政策来探索慢病长处方的落地。早在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中就提出“慢性病患病的人能由签约医生开具慢性病长期药品处方,探索多种形式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在2018年和2019年,国家卫健委也发布文件来不断细化这一政策。

  今年年初的新冠疫情更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减少就诊次数,防止院内感染。北京、河北、上海、广东多地明确发文对慢病长处方进行不同程度的探索。

  对于药店而言,慢病长处方这一政策值得欢迎。在这一政策普及广大慢病患者的同时,业界也一致认为,纳入目录的药品或将迎来利好,药店也需积极做出调整来抓住市场红利。

  但是我们也能看到,这一政策还在逐渐完备中,受制于医院绩效考核、院内外药品不一致等阻碍因素,「慢病长处方」还有非常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