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出售办理,保证顾客用药安全,根据《药品运营和运用质量监督办理办法》,现将处方药出售办理有关事项提示奉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恪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办理制度,按规则凭处方出售处方药,处方保存不少于五年。
二、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许买产品赠药品等方法向大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出售。
三、药品零售企业出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称号、药品上市答应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出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标准、出售数量、出售价格、出售日期、出售企业名等内容的凭据。
四、药品零售企业装备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担任药品质量办理、处方审阅和分配、合理用药辅导以及不良反应信息搜集与陈述等作业。
五、药品零售企业运营时间内,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奉告。未经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阅,不得出售处方药。
六、顾客购买处方药时应当出示执业医生或许执业助理医生开具的处方,按需购买,并遵医嘱用药。
七、赣榆区商场监督办理局将加大监督查看力度,对在查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有未按规则凭处方出售处方药等景象的,根据《药品运营和运用质量监督办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则严肃查处。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的运营行为做监督,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未按规则凭处方出售处方药、未经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阅出售处方药等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