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尔自治区乌苏市商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查看中发现,乌苏市某大药房出售的由上海金不换兰考制药有限公司出产的甲氧氯普胺片,国药准字H41021615,产品批号:20210501,出产日期:2021.05.18,有效期至2024.05.17,瓶装100片,数量:3瓶,已超越有效期。当事人现场没办法供给该批甲氧氯普胺片的出售记载、出售小票和处方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则,该药房出售超越有效期的药品甲氧氯普胺片应为劣药。
经查,乌苏市某大药房于2022年4月XX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甲氧氯普胺片10瓶,进价11.3元/瓶,国药准字H41021615,产品批号:20210501,出产日期:2021.05.18,有效期至2024.05.17,瓶装100片,出售价格:14元/瓶。到2024年7月XX日执法人员查看发现时,该批甲氧氯普胺片剩下3瓶在店内出售,当事人供给了上述药品的进货收据,没办法供给出售记载、出售凭据和处方签,上述已超越有效期的药品甲氧氯普胺片的货值金额为42元(14元/瓶×3瓶=42元)。现场查看时,上述超越有效期的药品仍在出售中,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未按药品管理制度要求对购进出售的药品进行准时进行查看和维护,药品超越有效期后仍存放于药房药品货架进行出售,未及时区别放置,存在安全危险危险,反映出当事人对药品质量管理不妥。综上,当事人已构成在药品超越有效期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出售,且出售药品未建立出售记载和未凭处方出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药品作为一种特别的产品,与人民大众日常日子休戚相关,关系到人民大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零售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事务技术和法令和法规常识的训练,结实建立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药品管理上的水准,坚决根绝呈现未凭处方出售处方药等影响大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