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处方药出售监管作业,保证顾客用药安全,依据《药品运营和运用质量监督办理办法》,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恪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办理准则,按规则凭处方出售处方药,处方保存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时间内,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奉告;未经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阅,不得出售处方药。
二、未按规则凭处方出售处方药、未经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阅出售处方药,由商场监督办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形成损害结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乌兰察布商场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加大相关环节的查看力度,从严从重查办违背法律法规行为。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执行处方药出售办理规则,做好处方审阅与留存作业,加强自查,标准执业药师请请假准则的执行,不守时核对出入库记载、处方记载挂号的药品数量。
四、广大群众在日常购买药品时要留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开具与处方审阅状况,保证用药安全。如您在消费过程中发现药店存在未按规则凭处方出售处方药、未经依法通过资历确定的药师或许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阅出售处方药等问题,请拨打12315/12345顾客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