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媒体披露,截至2022年7月,已有治疗45种罕见病的89种药物在中国获批;其中,治疗27种罕见病的56种药物已经被纳入国家医保目录。国家与社会需要讨论的是,药品能否申请专利,以及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是实行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药品能否申请专利保护,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或者不同的立法规定。例如,药品通过专利保护,印度不有几率会成为世界药房。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药品专利侵权案件并不多见,不仅体现了专利保护有地域性,而且也代表着药品申请专利保护有违社会公德。
药品发明与其他发明不同。多数西药为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治疗疾病不仅通过动物试验,而且需要临床验证。临床验证的对象为患者,药品验证的失败可能以患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药品主治功能的改进也是如此;药品的安全性被验证后,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专利,与公共利益相悖。
例如,罕见病的致残致死率高,多数人的观念对其治疗的观念可能抱有“死马当成活马医”;罕见病患者在药品验证时即便发生死亡,或者伤残,主持验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罕见病药物验证成功后申请专利加以长期保护,中医药方也可能申请专利。
中医药方之所以不能申请专利,其原因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西药与中药均是疾病的治疗方法,其区别主要在于:服用方法不同,公众可能要问,相关机关为何要对西药予以特别保护?
法律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了特别保护,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转让药品上市许可;该规定意味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发明”的药品具有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即,未经其许可他人不得生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推动药品申请专利有其自身利益,作为商业机密保护不能禁止他人反向研究,但作为专利保护损害公共利益。在本文看来,中医药方既然不能申请专利保护,药品生产“药方”同样也不能申请专利保护。
多数人认为药品价格适用《价格法》的规定,但这些人没有注意到《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价格的规定,例如,本法设专章规定药品价格。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特别规定意味着,药品价格由市场调节价是例外;本法第九十一条还做了特别提示,例如,药品价格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问题是,法律人,特别决策人怎样理解“必要时”呢?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人民群众为日常生活所必需,国家对粮食事实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粮食的“必要时”为日常,或者常态。多数药品为患者须臾不能分离,例如,高血压药品等,《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价格作了特别规定,多数药品应当适用《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药品管理法》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也规定的特别的定价原则,例如,除了合理和诚实信用外,还有质价相符的原则。所谓“质价相符”,是指生产药品的材料的品质与价格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指药品的供求关系。多数人可能要问,为何还有人认为药品价格可以“随行就市”呢?例如,癌症疫苗可以百万元以上。
一方面,多数纳入医保的药品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存在着重要关联,多数人没注意到人的生命、健康权大于投资收益权;另一方面,纳入医保的药品费用由医疗基本保险基金支付,多数人觉得自身不付费用,药品价格再高与己无关。
医疗基本保险基金涉及公共利益,国家相关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众,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所有人应当正确解读《药品管理法》对药品价格的特别规定,纳入医保的药品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