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改的深入,药品价格慢慢的受到政策的影响。相对西药受到集采等价格政策的限制,中药品种价格受一定的影响的程度相比来说较低,特别是零售产品在药店的销售。
以往药品定价更多考虑的是市场之间的竞争和客户的真实需求等因素,价格越高,销量和利润也会随之上涨。但如今中药产品的价格,慢慢的变成了市场准入的重要的条件。对于中药产品的价格设置,企业除了要考虑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因素,还要去了解医改政策对不同药品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是结合不一样的属性的中药品种,在不同终端的市场开发中会受到哪些政策的影响进行梳理。
从2000年制定以来,我国的医保目录已经在医改的进程中起到慢慢的变大的作用。
2024年国家医保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总数再创新高,已达1394种,较2023年增加了4个,经过多次调整后,医保目录内中成药品种总数由20多年前(2000年)的622种增加到了目前的1394种,增长2.2倍。中成药品种数占比也由2000年的41%增加到现在的45%,高峰时2019年占比高达49.4%,几乎与西药持平。
如今的医保目录调整不少药品为创新药,2024年国谈中,共有近20家中药企业参加,占初审名单30%,这中间还包括扬子江、以岭、华润三九、济川、健民等一批知名企业。
参与医保国谈,慢慢的变成了了中药创新药进入等级医院市场的主要路径,而降价则是产品进入市场必须付出的代价。
药品集采作为药价限定的主要制度,在过去开展实施的近六年时间里,已经覆盖了从药品到耗材,从西药到中药,从全国到省级联盟。
以国家已经开展的九批西药的集采为例,累计覆盖药品三百余种,历次集采累计降费过千亿元,极大提高药品可及性。
相对于西药已经开展了第十批集采,全国中成药集采才开展第三轮,但从已经开展的集采结果看,中成药的平均降幅在50%左右,比西药的降幅稍低,这主要是跟中药材的成本上浮有关。
今年9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填报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三批和首批扩围接续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第三轮全国中成药集采拉开大幕,这里我们需关注几类品种。
在过去几年不同联盟中成药集采中,独家产品的降价幅度备受业内关注,有的产品的降价幅度接近个位数的降幅。接下来,如何针对独家品种做到更合理的降价,需要持续探索。
去年开始,医保目录对部分注射剂解禁,适应症逐渐放宽,其销量也在慢慢恢复。此次集采中标的品种,可能也会在接下来的医院准入中获得较好的机会。
如果说国谈的议价政策针对的是中药创新药,那么集采则是围绕市场上现有中药处方药开展的限价政策,不过目前被集采的品种只是一部分,未被集采的品种的价格还是以挂网采购为主,而价格同样是进入市场的关键指标,企业要对价格进行全国通盘考虑。
同时,随着注射剂的审评审批要求的提高,药企也有必要进行生产的基本工艺的改进和循证医学的研究。
2023年12月底,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力争在2024年3月底前,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四同药品”挂网价格采取协同治理措施,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针对部分地区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
“四同药品”是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国家医保局的四同药品价格治理,治理的是少数企业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部分。
本意不是全国必须一个价,国家医保局也认可省份之间因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客观差异导致的价格略有起伏。
因此,国家医保局下发到各省的价格明细,区分为监测价和最低价。监测价是药品价格分布集中、中位值等有代表性的价格;最低价则是2年内的交易价、挂网价,以及部分药品参考集采价格,三者取低值。
四同政策的落实基本要求在今年3月份完成,目前是从四同过渡到三同价格治理阶段。
针对三同药品政策存在不同的理解,包括同厂家、同通用名和同剂型。不同的规格是按差比价来管理,比如注射剂是以最小计量单位作为标准,西药是按每粒药品的价格进行衡量,中药是按照日用量来进行衡量。
还有一种三同是同通用名、同剂型和同规格,但这种三同的难度在于不同厂家的成本有所差别,特别是原研和仿制之间的差别会更大。
河北省在2021年化学药品的挂网中率先引进集采1.8倍限价规则,后面跟随的省份并不多。在国家未明确统一的政策前,各省对厂家不同的三同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的价差管理,企业想超过1.8倍上调药品价格,就只能放弃在有1.8倍限制的省份挂网。
针对从四同到三同的药品价格管理,预计成本控制好、生产规模大的企业,能在三同管理中确保价格上的优势,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前面谈到国谈和集采的时候是以处方药为主,四同和三同政策的实施则不仅是处方药受一定的影响,零售品种的价格也将会受到监控。
通常认为零售品种,特别是品牌中成药的价格设定受到供需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跟国家的医保价格政策关系不是很大,但现在国家也开始运用大数据的监测方式来对药店销售的药品进行价格管理。
“锚定价格”指某一商品或资产的参考价格,通常用作定价的基准或参考点。在这里即指药品价格的基准价格,其来源主要是网上药店。
网络售药平台的价格信息透明,对药品价格有一定参照意义。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中引入网络售药平台药品“即送价”作为锚点,比对其他渠道的药品价格,将省级集采平台挂网价格、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等各渠道药价与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进行比对,发现异常高价,督促医药企业主动调整逐步完善价格治理体系。
第一:查找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优先从网络售药平台中销售量大、销售金额高的大型连锁互联网药店(包括线上药店和依托网络站点平台销售的线下药店),查询当日同城即时配送模式价格。
第二:以“即送价”为锚点进行比价。原则上同通用名、同厂牌、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药品进行比价,必要时可运用差比价规则对不一样的规格、不同包装药品进行比价。一是比对省级集采平台挂网价格;二是比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三是比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第三:治理不合理高价。价格明显高于网络售药平台“即送价”情况,应采取函询约谈、信用评估、部门协同、信息公开披露等方式引导、督促医药企业和定点药店纠正不公平、歧视性高价,主动调整药品价格至合理水平。
如果药店的实际售价高于众数或网络药店售价的全部定点药店,提醒定点药店限期整改。原则上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不应高于本省众数,同一定点药店的线下销售价格不应明显高于该药店利用互联网售药平台展示的价格(各省可根据本省实体药店线上销售的竞争程度、供给情况,按10%-20%左右掌握)。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药价在本地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明显高于定点药店售价、网络药店售价的情况,企业应主动下调平台挂网价格。
由此可见,在大数据面前企业对产品的定价需要统筹规划,否则会对全国的价格产生影响。
作为中药企业,零售市场是很多企业的主战场,虽然不会受到集采等政策的影响,但是以“锚定价格”为基准的价格监测,将会影响到企业的市场运营,因此就需要早做规划。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指出,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全年共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金额21.63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39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
具体到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7件,涉及罚没合计金额超过17.72亿元,占21.36亿元的近82%。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中,医药行业的案件数占比为18%。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自2019年以来,医药行业相关的反垄断案件罚款、罚没金额和处罚力度呈现较快的上涨的趋势,如在2019年仅为30万元,在2020年上升为3.255亿元,至2023年则上升至17.72亿元。
由此可见,医药行业也在慢慢的变成为反垄断法所重点监控的领域。与前面探讨的几个政策不同的是,反垄断法所涉及的并不全是产品定价问题,同时还会包括产品的价格政策。这又是为什么?
首先从反垄断法的内容开始说起: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最重要的包含四种,分别是横向协议垄断,纵向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价格和分割市场行为,使得人为地减少市场之间的竞争,可能让我们消费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主要指维持转售价格,并通过采取固定经销商利润、折扣和返点、要求经销商提交价格审批等手段对药品经销商实施变相转售价格限制。这种做法会损害经营者以及下游商业和消费的人的利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做法,大多数表现在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数量减少而导致话语权过大,政府和市场都难以进行制约。
以往制药领域受到反垄断法影响比较大的领域包括原料药,但随着近几年受到反垄断法影响,中药企业也受到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影响。
反垄断法所涉及的领域已经从原料药领域发展到制剂药领域,从产品定价发展到对营销模式的规范,对药品的价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上是依照国家当前政策,给大家总结的与中成药价格相关的五大政策。有些政策是直接与中成药相关,有些是面向所有的治疗药品(含中成药)。
接下来,新上市的创新药将会通过国谈的模式进入市场,已经上市的处方药成熟品种,将会面临带量采购和“四同与三同”政策的影响,同时挂网招标,也是处方产品在每个地区进行准入的必要条件。
而在药店销售的非处方药,受国家新近执行的药店药品的价格监测与规范,价格也会走低。
不管是什么品种,在价格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必须要考虑到《反垄断法》所涉及的行为。
国家对药品价格规范是未来的发展的新趋势,企业要围绕国家政策制定产品的准入和上量战略,而其中产品的疗效最为关键,只有打造企业和产品的自身核心优势,打造合规发展的专业化营销体系,才有机会在未来获得更好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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