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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立案处罚!

来源:bob玩球    发布时间:2024-12-30 0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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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经立案查明,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以上描述的案件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述3家零售药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能提供销售处方药的处方或处方复印件。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鹤庆县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快节奏的生活条件下,人们在“害怕麻烦、没时间”的心理作用下,规范用药意识淡薄,出现健康问题后,常凭着经验自行前往药店购药使用。这种随意性导致了药物的乱用和滥用。药品不是普通商品,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处方药,必须凭医师专业诊断,开具处方后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

  处方药大多具有一定的副作用或潜在风险,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医生会根据患者的详细情况(如年龄、性别、病情等)来选择正真适合的药物和剂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许多处方药具有成瘾性或依赖性,如果轻易获得并滥用,将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凭处方销售可以有效遏制这种滥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这是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消费者到药店购买处方药时,要准备好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复印件,配合药店做好审方、登记等工作;如果您没有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也可以和店内药师进行联系,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与医疗机构对接,医生通过问诊,对您所出现症状进行诊断,开具电子处方,经药店药师审核无误后,您就可以正常购买处方药了。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